關于做好202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醫保局、稅務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稅務局,有關單位:
一、根據市統計局提供的相關數據,現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含補繳歷年社會保險費)工作中使用的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9133元/年(6595元/月)。
二、我市2022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9784元、下限為3957元。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22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9784元、下限為3957元。
三、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保持不變,繼續按照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1764元(6814元/月)的60%執行,其中2018年12月鎖定時點個人賬戶劃入基數高于81764元(6814元/月)60%的,按照鎖定時點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執行。?
?????????????????????????????????????????????2022年6月24日? ?
一、2022年社保繳費基數的前世今生
2019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通知第三條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即: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隨后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印發重慶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 2019】 50號), 進一步明確社保繳費基數過去依據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使繳費基數降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省平均工資 60%至 300%之間自愿選擇繳費基數。困難行業企業社保單位繳費基數下限從 2019年 5月 1日起調整到 1800元 /月,后續過渡辦法另行制定。
自此,從 2019年開始,重慶市人社局都會專門發文確定當年的繳費基數。其中, 2021年的繳費基數為 73978元 /年( 6165元 /月)。
因為 以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并不是私營和非私營的兩個數據相加除以二,具體怎么個加權法,其實我也沒有弄明白。反正統計局的數據是79133元/年(6595元/月)。
由此可知,2022年我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最低繳費基數為 3957元,最高繳費基數為19784元。
二、2022年,企業的用工社保成本將增加多少
筆者對 2021年和 2022年社保繳費基數做一對比
以最低繳費基數為準,2022年最低單位繳費基數為1072.35元,比2021年月最低繳費基數1022.43元多49.92元,一年一個人的社保支出多599.04元。
三、工傷保險待遇用什么基數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在三金,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對于一至四級員工,工傷主要待遇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護理費。
傷殘補貼金和傷殘津貼,以繳費工資為基數。
對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什么標準呢?繳費工資按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其他待遇按在崗嗎?繳費與待遇不統一,一直是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奇怪問題。
2021年,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1 年度社會保險待遇計發有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計算2021年新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為7438 元/月。其中的7438,便是2020年的重慶市在崗非私營人員平均工資。
2022年是否如此,拭目以待。
但是對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是以繳費工資為基數,即3957元至19784元之間的基數乘以對應傷殘等級應享受的月數。
四、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基數是就業平均工資還是在崗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在2019年之前,這都不會有糾紛,統統用在崗非私營的標準。但現在重慶市人社局每年又會單獨公布全市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這就導致了各地仲裁和法院,有認識分歧。
市人社局怎么認?
曾有市民在2020年7月7日給市局咨詢,內容是:在計算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賠償金,其上限為社平工資的3倍,但網上眾說紛紜,想知道目前我市確定的標準是多少。謝謝!
市人社局答復如下:您好,現就您反映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三、根據市統計局發布的數據, 2019年重慶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89714元 。四、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看了這個答復,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仲裁和法院在處理起來,似乎意見不統一。這個問題,希望市高院能統一一個意見吧。
附文件
客戶張老師
客服嚴老師